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告
发布时间:2016-01-07 10:32:50 来源:中国开阳
摘要:你户于2011年在开阳县城关镇顶方村那甲组无相关手续修建砖混结构房屋,面积共17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一层,因未经规划等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
李彦:
你户于2011年在开阳县城关镇顶方村那甲组无相关手续修建砖混结构房屋,面积共17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一层,因未经规划等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公告送达《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开住规限拆【2015】第036号),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68条之规定,请你户于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修建的房屋自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开阳县人民政府或贵阳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开阳县城关镇东兴大街170号
经办人:吕昌学、杨仕华
联系电话:0851-87254167
邱雪:
你户于2012年在开阳县城关镇顶方村那甲组无相关手续修建砖混结构房屋,面积共20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一层,因未经规划等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公告送达《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开住规限拆【2015】第034号),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68条之规定,请你户于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修建的房屋自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开阳县人民政府或贵阳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开阳县城关镇东兴大街170号
经办人:吕昌学、杨仕华
联系电话:0851-87254167
熊隆兵:
你户于2011年在开阳县城关镇顶方村那甲组无相关手续修建砖混结构等,面积共34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二层,因未经规划等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公告送达《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开住规限拆【2015】第035号),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68条之规定,请你户于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修建的房屋自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开阳县人民政府或贵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开阳县城关镇东兴大街170号
经办人:吕昌学、杨仕华
联系电话:0851-87254167
尹思林:
你户于2014年在开阳县城关镇城西村旧寨组未按规划审批修建砖混结构房屋,面积共400平方米的房屋超规划建筑面积102平方米房屋一栋,四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公告送达《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开住规限拆【2015】第033号),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68条之规定,请你户于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修建的房屋自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开阳县人民政府或贵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开阳县城关镇东兴大街170号
经办人:吕昌学、杨仕华
联系电话:0851-87254167
赵毅:
你户于2011年在开阳县城关镇顶方村那甲组无相关手续修建砖混结构房屋,面积共17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一层,因未经规划等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户公告送达《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开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开住规限拆【2015】第036号),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68条之规定,请你户于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修建的房屋自行拆除。如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开阳县人民政府或贵阳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开阳县城关镇东兴大街170号
经办人:吕昌学、杨仕华
联系电话:0851-87254167
责任编辑:刘瑾龙